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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介绍

选择权顾名思义就是一种权利,而此权利是可以买卖交易的,选择权的买方在付出一定额度的权利金后,即可在议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拥有依照履约价格卖出或买进标的物的权利;相反的,选择权的卖方在收入权利金后,拥有在议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约价格卖出或买进标的物的义务。

A.实例说明
  • 房屋买卖选择权
    甲方向乙方以一百万元的代价买进一个买权,约定于半年后以二千万的价格向乙方买一栋在市郊的别墅。若于到期日或之前,此栋别墅之市价高于二千万元,则甲方可以以二千万元的价格向乙方买进此别墅,乙方必须无条件履约卖出;但是,如果到期当日此别墅之市价低于二千万,则甲方势必不会以二千万的约定价格向乙方买进此别墅而会选择放弃该权利。但不论甲方是否行使权利,当初支付给乙方权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对甲方而言,最坏的情况是放弃此权利而损失一百万元权利金,但若别墅市价超过二千万元,则其获利将随其市价上涨而无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赚取一百万元的权利金,但必须承担履约的义务,因而其最大的获利为此一百万元的权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房价超过二千万,其损失也将随之扩大。
  • 加权指数选择权
    甲方向乙方以五千元的代价买进一个加权指数买权,约定于2个月后以6400点的价位向乙方买一口台股期指合约。若于到期日或之前,台股期指涨至6400以上,则甲方仍然可以6400的价位向乙方买进此合约,乙方必须无条件履约卖出;但是,如果到期当日台股期指小于6400,则甲方势必不会以此约定价格向乙方买进期货而会选择放弃该权利。但不论甲方是否行使权利,当初支付给乙方权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对甲方而言,最坏的情况是放弃此权利而损失5000元权利金,但若期指涨幅超过6400,则其获利将随其上涨而无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赚取5000元的权利金,但必须承担履约的义务,因而其最大的获利为此 5000元的权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指数高过6400,其损失也将随之扩大。
B.买权与卖权

选择权又分为买权与卖权,买权的买方在缴付保证金后,有权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约定之履约价格、数量、规格,买进标的物,而买权的卖方则有义务依约卖出该标的物。卖权的买方有权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约定的履约价格、数量、规格,卖出该标的物,而卖权的卖方则有义务依约买进该标的物。

C.选择权的三大构成要素: 1.标的物2.履约价3.到期时间

就房屋选择权之上例而言,标的物为别墅,履约价为双方议定之二千万,到期时间则为半年。

D. 欧式选择权与美式选择权

欧式选择权的买方仅能于到期日要求履约,而美式选择权的买方则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约。

权利金与保证金

对买方而言,选择权既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为取得此权利,自然必须付出代价,相对的,卖方提供权利,当然要收取一定的代价,此代价便是选择权的价值,也就是权利金(Premium)。权利金价格和一般现货市场的报价一样,随着买方愿意付出与卖方愿意接受的情况,形成市场上的供需,当价格达到买卖双方均能接受的条件时便可成交,价格也就因而决定。
而随市场各种信息影响,选择权的价格也就随之波动。 选择权买方缴交权利金之后,便无任何义务与风险,可持有权利一直到期限届满,期间不须支付其他金额;而卖方取得权利金之后,便背负履约义务,为保证到期能履行义务,卖方必须支付一定金额,称为保证金(margin)。
交易所会订定保证金的最低限额,通常以涵盖一日可能损失的最大额度为准,加上每日结算的动作,使违约风险得以控制,而所缴的保证金因只涵盖一天的损失,故额度亦很低。此外,许多交易所对保证金之收取,采用整户风险为衡量基础,对单一交易人持有之所有部位中风险可互抵的部份,予以减收保证金之措施,使交易人资金运用更具弹性。

交易选择权的优势

指数选择权的优点: 享有比期货交易更高的杠杆倍数,买方的风险极小,而且可运用的组合策略相当灵活。

  • 觉得股市应该会上涨,但不愿意承担巨幅下挫的损失。那么应用选择权能够获取股市上涨时的利润,并且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锁定在一定的范围。
  • 喜欢用融资买股票,不过有时候损失的幅度会超出可忍受范围。应用选择权能同时获得杠杆效果,又可以降低风险。
  • 觉得股市可能发生短暂的巨幅下跌走势,可是又不想卖出手中的持股,应用选择权可以保护手中的投资组合。

如同期货一般,指数选择权仅针对大盘多空进行交易,除了可以搭配持股投资之外,也不会发生赚指数赔差价的情形。投资不必费心去研究所有类股的基本面,也不用担心选到地雷股,只要注意整个大环境的基本面即可进场操作。 
选择权又分为买权(CALL)与卖权(PUT),买权或卖权的买方在缴付权利金之后即有权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约定之履约价格、数量,做多或是放空加权指数,由于权利金仅占整个合约总价值的一小部份,因此投资人享有极高的杠杆倍数,而且比期货更为有利的是,选择权的买方不须担心因为交易亏损而面临追缴甚至断头的风险,当行情对自己不利时,最多只是选择不履约,损失最初缴交给卖方的权利金而已,因此风险相当有限。 
除了一般单纯的作多放空操作之外,选择权更可因投资人的灵活运用,而组合出多头垂直价差、空头垂直价差、水平价差、跨式交易、蝶式交易等,投资人可以依自己对风险和获利的预期设计出属于自己的策略,达到突破盘或是盘整盘都能获利的目标。

择权与期货之比较

选择权的交易标的为「权利」,标的资产是「权利」的内容,而期货的交易标的即为标的资产,因此,两者之特性有相当的差异,主要的差异包括︰ 选择权标的资产交割价格(即履约价格)之订定,系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则订定,而期货契约的交割价格则是由市场供需决定,其价格会随市场状况改变。选择权市场上由买卖双方决定的是权利金,并非标的资产之交割价格。 
选择权买方拥有权利,可选择是否履约;选择权的卖方则负有履约的义务,必须依买方之要求履行交割义务,其买、卖方权利义务之关系并不对等。而期货部位一旦建立,在未冲销前,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契约所订之内容,其买、卖双方均需负担履约的义务。 选择权赋予买方权利,此一权利有其代价,买方须支付予卖方,即为权利金,也就是选择权的价值。此外,因选择权卖方负有履约义务,故卖方须缴交保证金以为履约之保证。期货契约成交时,买卖双方并无金钱之移转,所缴交之保证金系作为履约之保证,且买卖双方均须缴交。 
选择权挂牌时,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约价格,且于契约存续期间若标的资产价格波动至一定程度,须加挂新的履约价格,加上买权与卖权之分别,同时挂牌之契约数量将非常多。而期货挂牌时,仅有到期月份之差异,其契约数量亦较有限。

 选择权期货
交割(履约)价格由交易所订定于市场依买卖结果决定
交易价金权利金,买方支付给卖方
保证金卖方缴交买卖双方均须缴交
发行量无限无限
权利主体买方若为实物交割之期货契约,只有卖方有权利决定交割条件
义务主体卖方买卖双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契约数量不同履约价格与到期月份组成众多契约,且会根据标的资产价格之波动增加新的履约价格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别>
每日结算针对卖方部位须进行每日结算买卖双方之部位均须作每日结算
价格风险买方之最大风险为权利金 
卖方之风险极大
买卖双方均有相同之价格风险
指数选择权的特性
  1. 投资指数选择权的特性
    主流类股标的清楚,不仅上手容易,也更易掌握趋势获利。不必费心去研究所有个股的基本面,只要注意大盘的多空因素即可进场操作,同时也易于搭配手上持股,来做避险或套利的操作。 
    投资指数选择权,不会发生赚指数赔差价的情形。不用担心选到地雷股。人为操纵的可能极小,投资环境透明,人人都是市场的大户。只要掌握住趋势,不失为一个公平且高获利的投资管道。
  2. 指数选择权的应用
    搭配股票、期货︰避险、套利 时机:选股和进出场时机不易兼顾、期货、选择权价值背离过大、握有股票但未来趋势不明时可以使用。 
    单独操作选择权︰投机、价差
    时机:对投机者而言,抓住趋势、容易出现高获利,但同时承受有限风险;对价差交易者而言,可以用有限风险赚取合理利润。

风险披露:透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可能因传送故障、干扰、通讯挤拥引致之延误传送、互联网公用性质所致之不正确资料传送或任何其他不受元大期货(香港)控制的原因,而导致有关指示之传送、接收或执行产生失误或延误,包括于未执行已有效发出的修改、于取消指示时已执行原本或未经修改的指示、交易指示未能执行或延误以致成交价格有别于指示发出时之价位,及/或未经授权第三方可能获得通讯及个人数据。元大期货(香港)对于你或任何人士因该等风险所产生之损失或费用概不承担责任。你的登入代码或登录密码存在被滥用或未经授权的人利用的风险。请勿将个人登入户口或密码提供予第三者,且定期更换密码。如果有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你的交易或登录密码,你应立即通知元大期货(香港)及你同意承担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你的交易或登录密码所带来之所有风险,并会应要求赔偿元大期货(香港)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你的交易或登录密码而可能遭受的任何亏损、成本、损失、费用或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