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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介紹

選擇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權利,而此權利是可以買賣交易的,選擇權的買方在付出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即可在議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擁有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相反的,選擇權的賣方在收入權利金後,擁有在議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義務。

A.實例說明
  • 房屋買賣選擇權
    甲方向乙方以一百萬元的代價買進一個買權,約定於半年後以二千萬的價格向乙方買一棟在市郊的別墅。若於到期日或之前,此棟別墅之市價高於二千萬元,則甲方可以以二千萬元的價格向乙方買進此別墅,乙方必須無條件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到期當日此別墅之市價低於二千萬,則甲方勢必不會以二千萬的約定價格向乙方買進此別墅而會選擇放棄該權利。但不論甲方是否行使權利,當初支付給乙方權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對甲方而言,最壞的情況是放棄此權利而損失一百萬元權利金,但若別墅市價超過二千萬元,則其獲利將隨其市價上漲而無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賺取一百萬元的權利金,但必須承擔履約的義務,因而其最大的獲利為此一百萬元的權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房價超過二千萬,其損失也將隨之擴大。
  • 加權指數選擇權
    甲方向乙方以五千元的代價買進一個加權指數買權,約定於2個月後以6400點的價位向乙方買一口臺股期指合約。若於到期日或之前,臺股期指漲至6400以上,則甲方仍然可以6400的價位向乙方買進此合約,乙方必須無條件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到期當日臺股期指小於6400,則甲方勢必不會以此約定價格向乙方買進期貨而會選擇放棄該權利。但不論甲方是否行使權利,當初支付給乙方權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對甲方而言,最壞的情況是放棄此權利而損失5000元權利金,但若期指漲幅超過6400,則其獲利將隨其上漲而無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賺取5000元的權利金,但必須承擔履約的義務,因而其最大的獲利為此 5000元的權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指數高過6400,其損失也將隨之擴大。
B.買權與賣權

選擇權又分為買權與賣權,買權的買方在繳付保證金後,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物,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物。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該標的物,而賣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物。

C.選擇權的三大構成要素: 1.標的物2.履約價3.到期時間

就房屋選擇權之上例而言,標的物為別墅,履約價為雙方議定之二千萬,到期時間則為半年。

D. 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

歐式選擇權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權 利 金 與 保 證 金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
而隨市場各種資訊影響,選擇權的價格也就隨之波動。 選擇權買方繳交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可持有權利一直到期限屆滿,期間不須支付其他金額;而賣方取得權利金之後,便背負履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賣方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稱為保證金(margin)。
交易所會訂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准,加上每日結算的動作,使違約風險得以控制,而所繳的保證金因只涵蓋一天的損失,故額度亦很低。此外,許多交易所對保證金之收取,採用整戶風險為衡量基礎,對單一交易人持有之所有部位中風險可互抵的部份,予以減收保證金之措施,使交易人資金運用更具彈性。

交易選擇權的優勢

指數選擇權的優點: 享有比期貨交易更高的杠杆倍數,買方的風險極小,而且可運用的組合策略相當靈活。

  • 覺得股市應該會上漲,但不願意承擔巨幅下挫的損失。那麼應用選擇權能夠獲取股市上漲時的利潤,並且將可能產生的損失鎖定在一定的範圍。
  • 喜歡用融資買股票,不過有時候損失的幅度會超出可忍受範圍。應用選擇權能同時獲得杠杆效果,又可以降低風險。
  • 覺得股市可能發生短暫的巨幅下跌走勢,可是又不想賣出手中的持股,應用選擇權可以保護手中的投資組合。

如同期貨一般,指數選擇權僅針對大盤多空進行交易,除了可以搭配持股投資之外,也不會發生賺指數賠差價的情形。投資不必費心去研究所有類股的基本面,也不用擔心選到地雷股,只要注意整個大環境的基本面即可進場操作。 
選擇權又分為買權(CALL)與賣權(PUT),買權或賣權的買方在繳付權利金之後即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做多或是放空加權指數,由於權利金僅占整個合約總價值的一小部份,因此投資人享有極高的杠杆倍數,而且比期貨更為有利的是,選擇權的買方不須擔心因為交易虧損而面臨追繳甚至斷頭的風險,當行情對自己不利時,最多只是選擇不履約,損失最初繳交給賣方的權利金而已,因此風險相當有限。 
除了一般單純的作多放空操作之外,選擇權更可因投資人的靈活運用,而組合出多頭垂直價差、空頭垂直價差、水準價差、跨式交易、蝶式交易等,投資人可以依自己對風險和獲利的預期設計出屬於自己的策略,達到突破盤或是盤整盤都能獲利的目標。

擇權與期貨之比較

選擇權的交易標的為「權利」,標的資產是「權利」的內容,而期貨的交易標的即為標的資產,因此,兩者之特性有相當的差異,主要的差異包括︰ 選擇權標的資產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系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而期貨契約的交割價格則是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資產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買方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的賣方則負有履約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其買、賣方權利義務之關係並不對等。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其買、賣雙方均需負擔履約的義務。 選擇權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系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資產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選擇權期貨
交割(履約)價格由交易所訂定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交易價金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保證金賣方繳交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發行量無限無限
權利主體買方若為實物交割之期貨契約,只有賣方有權利決定交割條件
義務主體賣方買賣雙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契約數量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資產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每日結算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價格風險買方之最大風險為權利金 
賣方之風險極大
買賣雙方均有相同之價格風險
指 數 選 擇 權 的 特 性
  1. 投資指數選擇權的特性
    主流類股標的清楚,不僅上手容易,也更易掌握趨勢獲利。不必費心去研究所有個股的基本面,只要注意大盤的多空因素即可進場操作,同時也易於搭配手上持股,來做避險或套利的操作。 
    投資指數選擇權,不會發生賺指數賠差價的情形。不用擔心選到地雷股。人為操縱的可能極小,投資環境透明,人人都是市場的大戶。只要掌握住趨勢,不失為一個公平且高獲利的投資管道。
  2. 指數選擇權的應用
    搭配股票、期貨︰避險、套利 時機:選股和進出場時機不易兼顧、期貨、選擇權價值背離過大、握有股票但未來趨勢不明時可以使用。 
    單獨操作選擇權︰投機、價差
    時機:對投機者而言,抓住趨勢、容易出現高獲利,但同時承受有限風險;對價差交易者而言,可以用有限風險賺取合理利潤。

風險披露:透過互聯網進行交易可能因傳送故障、干擾、通訊擠擁引致之延誤傳送、互聯網公用性質所致之不正確資料傳送或任何其他不受元大期貨(香港)控制的原因,而導致有關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產生失誤或延誤,包括於未執行已有效發出的修改、於取消指示時已執行原本或未經修改的指示、交易指示未能執行或延誤以致成交價格有別於指示發出時之價位,及/或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通訊及個人數據。元大期貨(香港)對於你或任何人士因該等風險所產生之損失或費用概不承擔責任。你的登入代碼或登錄密碼存在被濫用或未經授權的人利用的風險。請勿將個人登入戶口或密碼提供予第三者,且定期更換密碼。如果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你的交易或登錄密碼,你應立即通知元大期貨(香港)及你同意承擔因任何未經授權使用你的交易或登錄密碼所帶來之所有風險,並會應要求賠償元大期貨(香港)因任何未經授權使用你的交易或登錄密碼而可能遭受的任何虧損、成本、損失、費用或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