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港交所大額持倉申報(LOP)要求及客戶責任的通告
尊敬的客戶:
本公司謹提醒客戶應遵守香港交易所的大額持倉申報規定。客戶需了解大額持倉申報的規則,並確保自身交易行為符合規定。
持有或控制須申報的持倉量的人士須向交易所提交書面通知。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數目超逾訂明上限的期貨或期權合約,除非獲得授權。
客戶可參閱附件I,了解有關大額未平倉合約及持倉限額的詳細資訊,以便更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對於綜合帳戶的客戶,請留意香港證監會《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第4.6、7.11及7.12條的相關規定。詳情請參閱附件II。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閣下的客戶經理。
元大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附件 I
規則連結
第571Y章 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1Y!en-zh-Hant-HK?INDEX_CS=N
香港證監會 - 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
香港交易所 - 大額未平倉合約及持倉限額
附件 II
香港證監會《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相關規定
4.6. 如任何人與多於一名代理人開立帳戶並持有或控制須申報的持倉量,該人必須負上 全部責任,向交易所提交關於該等須申報的持倉量的通知。如該人打算透過有關的代理人向交易所提交關於該等須申報的持倉量的通知,便須向其中一名代理人提供 其在其他代理人所持有的持倉量總數,以便該代理人代表其向交易所提交關於該等須申報的持倉量的通知。另一個做法是即使上述個別帳戶的持倉量未必超逾須申報水平,該人亦可以要求所有有關的代理人分別向交易所申報每個帳戶的持倉量。
7.11. 至於綜合帳戶,除非該帳戶的操作者對有關的持倉擁有酌情決定權,否則,該規則會分別適用於該帳戶內的每名相關客戶所持有的持倉量。因此,在計算和申報須申報的持倉量或決定有否遵守訂明上限時,不得將由不同的相關客戶所持有的持倉量互相抵銷。
7.12. 如綜合帳戶的一名相關客戶持有須申報的持倉量,則該帳戶的操作者須通知期交所或聯交所(視乎情況而定)有關該等須申報的持倉量。綜合帳戶操作者可以自行或要求帶有該帳戶的代理人(例如交易所參與者)向交易所提交關於須申報的持倉量的通知。該須申報的持倉量的通知須附有持倉量已超逾須申報水平的相關客戶的身分資料。
有關港交所大額持倉申報(LOP)要求及客戶責任的通告.pdf